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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6-14 18:0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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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拖欠工程款问题相互交织,农民工工资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成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点。为从根本上厘清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款支付链条,从源头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发到位”,一些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制度,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我区于2016年12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初步明确了我区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的适用范围、开立及管理等内容。自2017年1月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实践,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日趋规范。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正式施行,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专用账户制度。为贯彻落实上述法规政策,推动专用账户制度在我区全面落地见效,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对专用账户制度作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我区的政策特点

《实施细则》共6章41条,包括总则、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使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确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我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不再设置按项目属地开立存款账户,减轻企业负担,便捷账户管理。二是明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我区专用账户制度适用范围扩展到工程建设全领域。

(二)规范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一是明确了合同总价低、作业工期短、使用工人少等不便于建立专用账户制度的工程项目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具体标准,及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方式。二是对专用账户开立的具体时间、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的签订进行规范。三是对开户银行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的流程进行细化,保证专用账户资金安全,防止专用账户资金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四是细化专用账户撤销要求,明确了不能申请专用账户撤销的具体情形。

(三)明确专用账户的使用要求。一是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在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应对专用账户开设、人工费用拨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确定了拨付周期及具体时间要求。二是明确开户银行对人工费用拨付进行提醒的要求及具体流程。三是明确要求实行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明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审核、报送工资发放材料的流程。四是除总包单位外,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应将用工管理台账等有关资料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为有关部门处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纠纷提供了有力证据,确保相关案件办理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五是明确建立全自治区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上传及数据共享工作,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四)强化对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管理。二是明确对开户银行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制定了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行专用账户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五)关于《实施细则》其他问题。拟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并通过制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审批表》,明确专用账户撤销的流程。

三、关键词解释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二)人工费用: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总包单位: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五)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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