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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935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26号)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24〕2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26号)

  • 发布时间:2024-05-31 10:37: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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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持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全力促发展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用工成本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定就业岗位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三)资金用途。支持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执行期限。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技能提升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三)执行期限。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按时足额发放待遇,保障基本生活

    (一)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切实做好待遇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支出按时足额发放。

    (二)推广便利化经办服务。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严格落实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附加义务的“四取消”经办要求,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

    (三)加快网上业务办理。用好全国待遇申领和跨省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联网办理,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便捷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五、不断完善稳岗返还经办流程,兼顾便捷安全

    (一)优化完善经办流程。坚持“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我区继续实行“免申即享”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通过大数据比对,能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主动联系提醒其按规定确认。对无法精准筛查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主动联系提醒其依法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各地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对选择放弃享受或放弃申请的企业,应做好标识,并告知其年内仍可主动申请。

    (二)明确资金发放账户。要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企业的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以下称无账户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无账户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经公示后,可发放到无账户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

    (三)加强对无账户参保单位监管。无账户参保单位须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及资金接收人须出具经单位同意且接收资金将用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的书面承诺。单位或资金接收人的承诺不属实的,单位或资金接收人应全额退回有关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一)适用范围:经营行为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文件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经办模式:加强数据比对,指导和提醒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领。

    (三)资金分配:根据人员性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做好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的资金,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工单位。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计算返还资金时应予以剔除。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部分的资金,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四)需提交材料:劳务派遣单位须提供人员名单,标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自有员工;同时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资金分配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需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规定的情形,资金使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实际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资金分配协议。

    (五)资金使用监管:各地要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其与用人单位加强沟通,做好主动申请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的部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稳岗返还资金的资格。

    七、切实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一)做好风控工作。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参保人员和参保企业纾困发展的“保命钱”“救济钱”,承载着中央对群众、企业的深切关怀。各地要按照全区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思路,持续推进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规程、进系统”,及时补足、完善、更新风控规则,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系统。

    (二)健全监督机制。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跨部门、人社系统内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要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及时释放政策红利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加强工作调度,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宣传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及“广西电子税务局”弹窗提醒、“广西人社”app推送、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投放政策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企业、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知晓政策内容、享受政策红利,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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