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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缓!降! 广西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 发布时间:2020-03-11 18:21: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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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2号)(以下称《通知》),就阶段性减免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免征主要是广西境内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时间自202021日起至630日止共计5个月。

《通知》明确,自202021日至430日这3个月内,区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需继续缴纳,不予以减免。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为提高效率,减化程序,此次减免社会保险费无需参保单位申请,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对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类型的有关标准,比对现行参保数据库确认即可,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有程序办理。

《通知》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符合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准表》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即可。

202051日至20214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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